证券研究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 2025.09.16

 

一、执业资格公示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89号),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个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您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看本公司执业人员信息。

二、静默期安排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的要求,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了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相关安排如下:

1、建立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在内部设置了一系列信息隔离机制,以控制或隔离内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从而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2、设置限制名单

本公司建立并实施了限制名单和观察清单机制,将参与的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中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司列入限制名单或观察名单,对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本公司研究咨询相关业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发表有关该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

3、实施跨墙(跨越信息隔离墙)管理

本公司建立并实施了跨墙管理机制,对于本公司研究咨询人员因业务需要,阶段性协助其他部门就某一专项事宜,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若接触非公开信息,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在跨墙期间,证券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4、明确静默期期限

本公司对于列入限制清单的涉及投行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应遵循以下静默期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至发行日之后的40天内,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研究报告。

(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至发行日之后的10天内,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研究报告。

(三)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为目标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财务顾问服务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直至项目终止、项目结束或持续督导结束。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研究报告。

以上为本公司现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本公司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新的监管规定要求,对上述机制作出调整和完善。上述安排作出调整后,本公司将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版权与转载规定

本公司研究所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研究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英大证券独立拥有其完整著作权。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对本公司作品进行转载(包括从其他媒体/机构/个人二次转载)、刊登、复制、篡改或引用,英大证券对任何侵权行为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本公司已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刊载本公司制作并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请公众投资者知悉,并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本公司提供给被授权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与统一外发的研究报告一致,被授权机构可根据相关协议授权,以约定方式进行刊载或者转发,但不得修改研究报告观点、投资建议、关键数据等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或歪曲原意,不得将研究报告向许可范围之外扩散。被授权机构应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提示读者使用研究报告的风险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被授权机构应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

本公司研究报告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本公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研究报告的内容、观点等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对投资者任何投资行为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