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海南限购补充细则:补缴个税不得购房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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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 〔20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8年4月22日20 时正式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坚决防范炒 房炒地投机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时间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因此,《通 知》中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月22曰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通知》中各项政策,对购房人购房资格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2限购范围
  《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 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 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下同。
  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 户口登记薄为准。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 父母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登记薄均可单独购房。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 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3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的相关要求
  2018年3月30曰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 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 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 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 策。
  2018年3月30曰至2018年4月22曰20时之间,非本省 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 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 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 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月22日20时之后 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4遏制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
  对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 格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 行《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姻 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 施联合惩戒。
  5涉司法拍卖房产有关要求
  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我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 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 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6个税或社保缴纳相关要求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同 时,我厅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 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各市县要严格把关,不得 参与或协助骗购住房。
  7关于限制转让有关要求
  2017年4月14曰至2018年3月30曰之间,在除海口、三 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 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曰至2017年9月20曰之间,在海口、三亚、 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 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 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 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 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