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人股历史遗留 确权方式解决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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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2年陈国强等6人共同委托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原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为陈国强等6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而后该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新锦江公司股改完成后,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但流通后的股票因挂在宇虹公司名下,陈国强等人无法行权,且宇虹公司现已不知所踪。因此,陈国强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2007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确权方式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

【点评】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证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证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一种形态的解决较容易,而难度在于对后一种形态的解决。

    对此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很多情况下,隐名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显名股东的法人机构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不得已时,投资者只能求助于诉讼途径解决。由于法院存在许多认知上的难题,并缺少相应的统一操作规程,故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也有法院主张以债权之诉判决解决,但最好的方式还是以确权之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