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险典型案例 看看法官怎么判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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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者险相关案件的理赔在保险理赔中占相当一部分,在法院的工作中也比较受重视。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法官对该院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法官并作了有益的提示,供一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和消费者参考。
  1.驾驶人于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与本车发生二次事故,不应视为本车的第三者
  案情简介:邵某系某客运公司的司机,2013年1月14日9时许,其驾驶大型普通客车A与贾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B相撞,撞击后邵某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被甩出,之后又与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二次接触,导致其严重受伤。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贾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邵某诉请其所驾驶的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邵某属于本次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赔偿对象抗辩,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邵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又与本车发生二次事故,但由于邵某系大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不应将邵某视为本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驾驶人过失致使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三者险应当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公交公司司机陈某驾驶公交车在乘车人刘某下车过程中起步,导致刘某摔倒后被车辆碾压受伤,交警认定陈某全责。刘某起诉陈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被车轮碾压受伤,刘某受伤时已属车外人员,本案中应该适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2万余元。
  法官提示:对于因驾驶人过失致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乘客下车休息时或下车帮助指挥引导车辆行驶时,被驾驶员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致伤;因车辆撞击乘客被甩出车外被本车二次碾压受伤等情形,因为乘客在事故发生当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此时位于车下的乘客与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相较于机动车来说均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任何控制能力,而且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畴,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3.无论逃逸是否是事发原因,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后商业三者险即免赔
  案情简介:2017年,梅某驾驶小客车将行人张某撞亡后逃逸,交警认定梅某全责。张某近亲属诉请梅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并提交了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梅某认为,逃逸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商业三者险不能免责。法院审理认为:因梅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情形尽到了提示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范围,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虽然梅某事后逃逸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并非所有免责条款均需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梅某以逃逸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在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中,保险格式条款通常会将“逃离事故现场”或“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离开现场”等情形约定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该条款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效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能证明在依法采取措施之前必须离开现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谢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卢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伤。经交警认定,谢某构成醉酒驾驶并负事故全责。卢某就其车辆损失将谢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谢某醉酒驾车,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保险事故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同样规定,驾驶人因饮酒驾驶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中谢某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应当由谢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等高度危险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包括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等的人身伤亡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5.机动车未按期年检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未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案情简介:2015年,徐某驾驶小客车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徐某负全责。徐某为第三人垫付了修理费和医疗费。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徐某就上述垫付费用起诉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因事发时徐某行驶证过期,未按期年检,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范赔偿原告徐某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能免赔。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以被保险车辆发生的本次事故与行驶证未按期年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否定状态免责条款效力。笔者认为,按免责事由可以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三类,一是原因免责,二是状态免责,三是事故形态免责。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属于状态免责,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被保险人处于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保险人即可免责。并非所有免责条款均需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在状态免责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要证明事故发生当时,某种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即可免责,无须再证明该危险状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